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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老板无证经营赔偿5万

时间:2017-12-15 16:45:22

餐厅老板无证经营赔偿5万

游客钓鱼时下湖游泳,不幸溺水身亡。8月8日,银川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永宁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处永宁县珍珠湖水面经营者刘某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2009年7月20日,刘某与永宁县住建局签订协议,承包珍珠湖B区水域的经营权,面积250亩。协议约定,刘某主要从事渔业、垂钓和旅游业;永宁县住建局享有对其承包经营与托管的监督指导权,有权对其经营期内所经营的项目进行指导,并要求其配备必要的设施,包括交通工具(电瓶车)和必备的安全、救生设备,负责保证水上安全;水面上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由刘某承担。

2010年,刘某在珍珠湖B区的西北角建设管理房11间。同年8月8日,他开办永宁县珍珠湖渔家乐餐厅,主营垂钓、餐饮。营业时,刘某尚未办理营业执照,但他向顾客印发了餐厅名片,同时雇佣杨某为厨师。

当年8月25日中午,张某联系厨师杨某,称其要到刘某处钓鱼并用餐。40分钟后,张某和其岳父常某某等6人来到刘某的餐厅,要杨某准备饭菜。随后,几人带着自备渔具到湖边钓鱼,钓鱼地点距离餐厅只有几十米远。

钓了约五六分钟,常某某说要游泳,便下水向东岸游去。当游至距离东岸七八米远时,他开始在水中挣扎,张某见状就和同伴下去营救,厨师杨某听到呼喊也冲向湖边下水救人,张某的同伴高某则到刘某的管理房寻找救生器材,找到了一只漏气的皮划艇然后扔进水里。另一同伴张某某拨打了110求救,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向119求救。当常某某被救上岸后,经医生诊断为溺水死亡。

2009年永宁县珍珠湖B区补水后,永宁县住建局在湖岸四周设立了警示碑,碑上用红色油漆写着湖泊水深,禁止入内;擅自下水,后果自负的警示标语;永宁县住建局在湖岸西北角补水口处路边还立有一块警示碑,常某某等人下湖钓鱼时须从此处经过。

常某某溺亡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常某某的妻子及子女将刘某的父亲刘某某、承包人刘某和永宁县住建局告到永宁县法院,索赔28万元。今年4月,永宁县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当事人双方均不服,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永宁县住建局在珍珠湖B区补水后,在湖岸四周设立多处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与刘某签订的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刘某在承包经营期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设备,其已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不应承担溺水事故的责任。刘某的父亲刘某某不是合同主体,且无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为珍珠湖渔家乐餐厅的经营者,故其不承担溺水事故责任。

刘某向不特定的人发放餐厅名片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表明其已对外营业。刘某在承包经营和托管期间,未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已经在经营。张某等人与刘某雇佣的厨师杨某联系,到刘某处垂钓用餐,刘某的厨师进行了接待并按张某的要求准备饭菜,刘某许可常某某等人的垂钓行为等,都表明常某某等人和刘某间形成了餐饮、垂钓服务合同关系。对于经营场所特定的环境,经营者刘某应负有比一般警示义务更充分的告知义务。其在经营垂钓项目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导致他人民事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危险因素,并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设备,但常某某等人来垂钓时,其未充分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在垂钓过程中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常某某私自下水游泳时,刘某及其管理人员未及时进行充分阻挡,对常某某溺水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者张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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